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而角色商品化权是指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电影角色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由此衍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本专栏课程特别邀请了来自韬安律师事务所的高级法律顾问孙磊老师和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的蒋利玮老师,分别就商品化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和卡通形象的商品化权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
卡通形象的商品化权问题
动漫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引起了动漫形象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 在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大量动漫形象侵权纠纷不断涌现。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学界的 研究也是刚刚起步,司法机关在处理动漫纠纷的时候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节课程中韬安律师事务所的高级法律顾问孙磊老师从中外知名的商品化权案例入手,对卡通形象的商品化权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
课程内容
1、商品化权的历史渊源
2、从国内、外经典判例,看卡通人物享受商品化权保护的必要条件
案例1 丹麦摇滚乐队Horror Pops主唱Day诉Mattel公司案
案例2 章金莱诉蓝港国际案
案例3 金庸、温瑞安诉玩蟹、大掌门案
案例4 《功夫熊猫》《巴巴爸爸》《驯龙高手》案
案例5 蝙蝠车案
案例6 (Sid &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Production,Inc. v. Mc Donalds Corp.),562,F 2d 1157(9th Cir.1997)
3、卡通人物商品化权的几个问题
商品化权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首先,蒋利玮先生就我国《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化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归纳其中的重要考量点在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作品名称与作品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随后,他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总结出商品化权在具体案例中获得支持的5个理由与遭到反对的两点意见,并列举《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2款和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在对商品化权的语源分析中,蒋利玮援引郑成思教授对商品化权的表述,对“Right of Publicity”“Merchandising Right”在美国的司法渊源与“商品化权”在日本的历史渊源进行了深入挖掘。
最后,就商品化权在我国具体适用阐述意见,蒋老师认为: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限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与避免关联混淆是相互矛盾的;
第二,不应当将混淆误认作为保护商品化权的依据;
第三,不应当将鼓励创作作为保护商品化权的依据;
第四,适用于自然人的形象权不应当类推适用于虚拟角色名称等客体。
课时1
孙磊|卡通形象的商品化权
30分钟
课时2
蒋利玮|商品化权基本问题
18:00
主讲老师
蒋利玮
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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