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诚勿扰案再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虽然在客观要素上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卫视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非诚勿扰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除了《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影响力大、受众多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争议所反映的情况正是当前电视节目普遍存在的情况,案件的裁判可能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方向,也能影响今后社会公众可能接触的公共传媒文化内容。
本节课程中,蒋利玮律师以非诚勿扰再审案为切入点,并结合多件相对应的近似案件,对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使用之间的关联和区分做了分析,以期对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中的共性问题给出解决思路。
课堂提示
1、“非诚勿扰”案及相关案例:
“非诚勿扰”案;“非常了得”案;“如果爱”案;“星光大道”案;
2、商标与电视节目名称的区分
3、节目名称使用和商标使用之间的关系,及“非诚勿扰”案件中的具体判断问题
课时1
由非诚勿扰案看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的关系
30分钟
主讲老师
蒋利玮
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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