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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从爱国者VS飞毛腿之战 看近似商标共存注册
“爱国者”们近似商标发生共存注册之争,源于二十年前,近期在行政及司法两个层面展开争夺,被称之为中国品牌的“海湾战争”。
  • 主讲:
    黄雅君 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浏览数:
    16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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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林教育在2021年即将迎来第五个年头。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培训服务领军品牌,知产林邀请到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传授专业实务技巧,将深奥学术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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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课程 知识点汇编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如何认定飞毛腿公司在移动电源商品上使用“爱国者”商标的行为

  • 作为爱国者公司第1114515号“爱国者”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飞毛腿公司的侵权行为

  • 爱国者公司的四点主要答辩

  • 商评委裁定9点查明事实中的主要内容

  • 从本案看商标评审委员会如何认定商标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 爱国者VS飞毛腿之战案件审理亮点


课程内容摘录

2017年10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京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飞毛腿公司在移动电源商品上使用“爱国者”商标的行为,不能被当然地认为属于飞毛腿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爱国者”核定范围的使用行为,所以认定了飞毛腿公司的在移动电源商品上使用“爱國者”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爱国者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诉行为属于在先商标核定范围内的使用,则该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爱国者”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9类商品上的0913移动电源。飞毛腿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类0922“电视充电器、电池、太阳能电池、袖珍灯用电池、照明电池、蓄电池”,并不包括移动电源商品。
 
2008年爱国者申请注册移动电源产品的时候,分类表上并没有“移动电源”这个规范的名称,在市场上也没有出现。201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才将移动电源纳入规定,之前对于该商品应归属于哪类商品,并不明晰……
……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了9点查明事实,其中主要的有两点:
 
第一点:被申请人的第114515“爱国者”商标多次被有关机关认定为第9类移动硬盘和闪存盘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二点:……



课程价格:原价9.9  优惠价:2.99元

 

会员特权:知产林VIP会员免费观看本节课程

 

课程形式:录播视频

 

课程时效:一年(365天)



  • 课时1

    干货 | 从爱国者VS飞毛腿之战 看近似商标共存注册

    10:06

暂无课件。

主讲老师

黄雅君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商标律师,目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华商标协会个人常务理事并任商标代理分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从业近二十年,代理了大量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海棠湾”商标争议案件;“华贸”商标异议案件;“长江商学院”域名争议案;上海证券交易所“180指数”“300指数“确权案在业界获得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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