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存在让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有了可能。我国在司法实践对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可经历了从不支持到有条件支持的一个过程,目前对于商标共存协议的接受标准在司法中还存在一定变化。
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董晓萌老师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一些思考,关于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董老师提出了可供考量的因素。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共存协议的背景知识
一、共存协议的定义
二、共存协议在我国的接受程度--从不支持到有条件支持
第二部分:共存协议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共存协议是否接受标准的单一化
二、共存协议是否接受的标准的变动化
第三部分:共存协议判定标准
一、共存协议予以接受的标准
二、衡量标准的具体因素
1.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恶意,则一律不准予共存;
2.在不存在上述直接不被准予共存的情况下,可考虑按照以下思维路径判断商标共存是否应被准许:
(1)相关公众是否重合,如否,则直接准许共存,如BLUELINK案件
(2)相关公众是否重合,如是,则考虑商标所有人是否为竞争关系
第四部分:结语
在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上,应总体倾向于接受商标协议,除非有明显证据可以支持市场混淆仍然存在,或者严重缺乏商标共存不导致混淆的相关证据。单纯依靠商标近似程度决定是否准许共存的审查方式,存在明显缺陷,因为商标近似程度只是判断市场混淆的细项因素之一,放在整个混淆判断思路之下,商标近似性只是考虑的一个因素之一。
课时1
商标共存协议判定思路探析(上)
30分钟
课时2
商标共存协议判定思路探析(下)
30分钟
主讲老师
董晓萌
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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