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技术竞争在全球范围内的展开,“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常被提及的问题,特别是在无线通信行业,一个无线通信企业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往往意味着,其在国际、国内的无线通信市场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
相较于普通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研发成本更为高昂,同时又涉及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整个国家产业的战略定位,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判定和救济途径也一直被业界广泛探讨。
知产林特别邀请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祝建军法官,与我们一起分享他对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成立条件的思考,祝法官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希望他的分享能对大家的实务工作有所启发。
课程要点
1.非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
2.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侵权成立;
(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谈判中遵循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谈判中违反FRAND原则
3.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过错认定的举例情形
(1)拒绝签署保密协议
(2)交叉许可,要求对方免费许可
课时1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成立的条件
15分钟
主讲老师
祝建军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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