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益达”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定和判决。在该案的再审判决中,最高院突破商品区分表的限度,对第3类“牙膏”和第30类“非医用口香糖”做出了构成类似商品的个案判断,引发业界广泛探讨。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来自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的李凤仙律师将在这节课程中,回归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初心”,结合“益达”再审案的具体案情,分析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考虑要素,并与我们重温该案的再审历程。
1、“益达”案主要案情回顾
2、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适用范围、“参考”价值、类似判断标准
3、混淆可能性判断因素
商标显著性、商标知名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公众辨识能力、主观意图
课时1
突破商品分类表的商品类似判断
30分钟
主讲老师
李凤仙
北京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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