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占更多的优质客户群,各大互联网公司奇招尽出,引得市场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是,如何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不触犯法律底线,如何为互联网新时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或许更值得大众深入思考。本期课程中,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李盛荣法官和曹丽萍法官将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互联网项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梳理,并予以司法规制的建议。
案例点评
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案
UC浏览器快进爱奇艺视频广告案
百度插标案
某社交软件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UC浏览器提供小窗播放案
对话选摘
李盛荣:
近年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到了全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80%以上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无法直接适用类型化条款,而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这类案件对于法院审判带来的难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是事实查明;第二是法律适用。
事实查明涉及主体、行为、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当然最主要的是主体和行为两方面。涉及竞争关系的认定、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权益,被告行为是否有不当性等。
法律适用涉及对一般条款认定的问题,特别是如何看待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问题。
曹丽萍:
某社交App软件在上线之初曾与新浪微博通过OpenAPI合作,一段时间之后该社交软件用户数大涨,后新浪微博发现,该社交软件违反OpenAPI接口约定,非法抓取了大量用户信息,由此合作终止并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该社交软件经营者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等220余万元。
这是大数据时代涉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反映了当前涉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越来越多的行为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十一项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而落入到只能适用原则条款认定的情形。
石必胜:
我们抽象一下这些问题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第一、是竞争关系的认定;
第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中会涉及商业模式的可保护问题;
第三、是经营者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判断标准,其中会涉及怎么看待技术中立原则、行业惯例等问题;
第四、是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认定原则问题
对话嘉宾
李盛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丽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石必胜: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课时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
60分钟
主讲老师
曹丽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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