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穆 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系来源于知产力)
【要旨】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互联网经营者诚实信用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应当避免出现前述合法权益被不当利用或干扰的情形。“视频聚合网站”采取的不跳转至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播放来源于其他网站视频的行为,利用了他人的诚信经营成果而为自己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导致来源网站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丧失或减少,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暴风公司在其经营的“暴风看电影”网站提供了使用“极轻模式”播放来自其他网站视频的的服务,使得网络用户不必跳转至视频来源网站,则可以在暴风网页面完整观看来源于“腾讯网”、“迅雷看看”的视频。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下称两公司)分别将暴风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极轻模式”无法显示视频前广告、无法显示原网址、无法显示原网页上除视频以外的网页广告等其他内容的三类具体播放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过程中,屏蔽原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行为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迅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极轻模式”这种涉“视频聚合网站”的新型播放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认定暴风公司的采取的不跳转至视频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页面播放视频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全额支持了两公司关于45万元损害赔偿及5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
【评析】
“视频聚合网站”一般是指,采取不跳转至视频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页面播放来自其他网站视频的网站。这种播放方式逐渐成为互联网上的一种新型播放模式。
此前,有观点认为,这种不跳转网页的播放方式在技术上是一种深度链接。在以往案件中,视频聚合网站曾被起诉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大多采用“服务器标准”,而视频聚合网站所播放的视频文件并未存储于该网站的服务器,而是存储于被链接的来源网站服务器中,故难以认定视频聚合播放行为直接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帮助侵权或者间接侵权,其判定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视频聚合网站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从而确定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得出其侵权与否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因此,在以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少有案件认定视频聚合网站需承担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本案(两案)从竞争法的角度,对“极轻模式”这种涉“视频聚合网站”的新型播放模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评价因素和价值考量进行了探索性阐述:
一、互联网市场特点与竞争的关系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互联网经营方式大多依托于双边平台,这种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性,充分、自由利用网络上已有信息,符合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质特性,可以使信息得以快速流通,有利于实现互联网信息分享的根本价值。在网络技术与服务方式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环境下,提供不同的视频播放方式确实有利于满足不同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不同需求,提高网络用户的上网体验。因此,对于视频进行搜索、链接等方式的使用并不被法律所完全禁止。但在保护在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经营者诚实信用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应当避免出现前述合法权益被不当利用或干扰的情形。因为互联网经营者的合理回报是其经营发展的核心动力。只有互联网经营者合法获得的竞争优势不被不当利用或破坏,才能使得经营者有动力通过经营活动丰富互联网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推动互联网发展,才能使网络用户获得更好的互联网体验,实现网络用户与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即使考虑到为网络新技术保留一定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亦应当以不损害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限。本案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在其网站上通过提供免费视频播放服务,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进而吸引其购买增值服务,并吸引到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等,其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二、“极轻模式”行为的特点
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通过必要付出获得网络用户的注意力,争取交易机会,恶意利用他人的诚实劳动而为自己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的行为,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需要提供服务器予以存储并维护其运行、承担法律责任、开展市场营销等。暴风公司在未承担此类经营成本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采用“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使本应在“腾讯网”和“迅雷看看”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成为在暴风网页面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该行为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
三、暴风公司的主观过错
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暴风公司对于互联网双边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当知晓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为涉案影片付出了经营成本。即使暴风公司主张“极轻模式”的深度链接功能是由于技术特性所致,并为用户提供了“去源网站”的观看模式,但该行为已经超出为实现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适当限度,应认定暴风公司具有主观过错。
四、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遭受的损害
“极轻模式”播放行为,使得腾讯公司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丧失或减少,遭受了“劳而不获”的损害后果。根据前述互联网经营方式的特点及其发展,目前视频点播网站通过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获得收益的方式日趋丰富,已经不限于仅通过视频前广告获得收益的单一途径,但无论何种收益方式,均以网络用户持续停留在经营者的网页页面上为前提。“极轻模式”使得网络用户无需进入腾讯网,在暴风网页面即可观看完整视频,使得腾讯公司本应依据涉案视频而可能获得的所有交易机会丧失或减少。
除了屏蔽视频前广告外,“极轻模式”下的两项具体行为造成了两公司交易机会的丧失或减少:一方面,未显示原网页除播放页面以外的其他内容,使两公司丧失了增加网页广告浏览量、推荐其他影片、注册成为会员等多种交易机会;另一方面,未显示原网站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使得源网站通过提供付费跳过广告服务增加收益的机会丧失。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
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损失和对方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润,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结合暴风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对于两公司主张的45万元损害赔偿及5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3号,深圳腾讯公司诉北京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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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4号,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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