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物元素”是指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性格、人物身份或人物关系等简短化的表达,不包括文字作品中的情节设置、场景描述、结构铺排等更为长篇幅的表达。
且对于作品中人物元素的“利用”并不限于不同作品表达间的复制、改编,而是涵盖各类商业化利用,如将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元素作为广告用语、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装潢及注册为商标等情形。
使用原作品人物元素进行再创作或续写,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否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一般而言,知名作品如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其作品元素本身也是作者智力成果的充分体现,对作者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那么被使用的原作品元素的独创性高度越高,受保护程度也就相应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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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海民(知)初字第27636号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海民(知)初字第26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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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5号
二、一些人物元素(如人物形象、性格或关系),虽然其用词较短,但其内涵却相当丰富,其与整部作品的场景设置、情节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原作品元素在原作品的地位、价值和作用,如果属于原作品的核心和不可替代元素,则受保护程度理应较高。该人物元素极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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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厦门青鸟动画有限公司诉上海趣乐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沪0107民初1589号
三、在后作品对原作品元素的使用程度,在后作品对原作品元素使用较少,并有较多新创作和独创表达的,一般很难认定为构成侵权。
一旦认定作品中的人物元素具有独创性,且他人使用了该人物元素,并不意味着必定侵犯著作权,还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而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最有力抗辩事由就是合理使用。
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统一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创作同种风格的作品时应对在先的作品进行合理的避让。本案中,“小茗同学”人物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元素上改变、添加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没有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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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0102民初83号
包健飞诉郭亚兵、沈燕、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彩润艺服饰辅料厂、贾文松、刘荣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通知民初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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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6)沪0104民初7447号
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统一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京73民终1078号
四、其他相关裁判文书
陈喆诉余征、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新通大百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615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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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9-04-22 15:40:47发布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