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一直是饱受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何保证被告的救济权利,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相比于其他对有形财产侵权损害的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节课程中,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张鹏老师从理论背景、现实背景、总体认识、基本原理、具体运用等五个方面,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读与剖析。课程以实践案例贯穿其中,在分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适用给出了思路。
课程内容
以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三点特殊性:
一是填平原则中的“平”难寻;
二是补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为基础的损害赔偿法,难以回应预防潜在损害的现实需要;
三是知识产权中的技术贡献度与价值贡献度难以区分、确认
归纳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两大理论走向:
一是,从有体物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向无体物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转型;
二是,从针对损害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向针对获益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转型。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四点:救济功能、制裁功能、预防功能和维护行为自由功能。
结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使用,从造成损失、违法所得、合理的许可费、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等五个角度全方位深入解读该制度的基本原理。立足于对证明制度、禁令制度、刑事责任制度、创造性制度的综合把握与考量,提出优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建议。
课时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
22:56
主讲老师
张鹏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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