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六年十二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金阿欢关于珍爱网公司协助江苏电视台就《非诚勿扰》节目开展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本专题分别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判断、反向混淆的构成和影视文娱领域商标性使用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论述,全方位展示该案法律情况。
相关裁判文书:
一、专家评论文章
二、本案焦点问题
焦点1: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
“非诚勿扰”案二审判决的主要焦点和争点在于商品服务类别的判定。实际上,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商品、服务都得到了空前的集成和融合,互联网与具体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然而由于官方尚未对该等服务类型的具体判断进行明确,因此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关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判断,知产宝精选“谷子”、“滴滴打车”、“CCURE”等经典案例,以供读者研判。
相关文书:
1.(2014)青知民初字第476号(“谷子”案)
2.(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滴滴打车”案)
3.(2015)朝民(知)初字第09657号(“CCURE”案)
专家评论:
2.“互联网+”视野下,遭遇八千万索赔的“嘀嘀打车”驶向何方
3.“嘀嘀打车”案承办律师:“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案类似商品判断规则探析
焦点2:反向混淆的构成
反向混淆即知名度大或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后大量使用知名度小或实力较弱企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抑制了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塑造独立品牌形象的期待,侵害商标权人的权益。近年来,“反向混淆”一直是法律实务界的热门话题。知产宝精选近年来的“蓝色风暴”、“皇马”等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
相关文书:
1.(2003)青民三初字第19号(“游龙”案)
2.(2007)一中民终字第7743号(“慧眼”案)
3.(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蓝色风暴”案)
4.(2008)浙民三终字第108号("G2000"案)
5.(2009)杭滨知初字第29号(“龙太子”案)
6. (2009)丰民初字第25278号(“任我游”案)
7.(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AUPU奥普”案)
8.(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皇马”案)
9.(2014)郑知民初字第489号(“礼享”案)
专家评论:
3. 商标摊上反向混淆,都是大事 ——盘点这些年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9. 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
10. 深圳中院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名侵权 盘点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焦点3:影视文娱领域商标性使用问题
商标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构成商标侵权的首要前提必须是被控侵权标识存在被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在影视文娱领域,电影名称、电视栏目名称、演唱会名称等是否作为商标性使用,司法实务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知产宝精选今年来的“周末喜相逢 ”、“功夫熊猫”、“非常了得”等经典案例,与诸君商讨。
相关文书:
1.(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7号(“周末喜相逢”案)
2. (2010)一中民初字第15464号(“花儿朵朵”案)
3. (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功夫熊猫”案)
4. (2014)朝民初字第43276号(“怒放”案)
5. (2014)宁知民终字第2号(“非常了得”案)
6.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54号(“如果爱”案)
7. (2015)海民(知)初字第4514号(“星光大道”案)
专家评论:
3. 商标虽旁落,但梦工场依旧可以在中国发行《功夫熊猫》续作